跨境租赁通常使用外汇结算,因此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我国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现在已经电脑联网,租赁的交易方式必须符合网络格式的标准。由于租赁贸易的方式比较少,历史比较长,其他创新的租赁贸易方式在网络格式上,要么企业符合政府的标准,要么政府的标准按照企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总之,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就算有政策,企业也无法操作。
几种特性的组合,增加了关税的征缴和监管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许多不必要发生的问题。下面是我们长遇到的几个问题。
我们许多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进口环节都是出租人从国外采购设备后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给承租人使用。因为租赁公司在此环节只是采购设备,因此在海关的眼里不过是一种“一般贸易”,只不过纳税人应该是承租人,享受减免待遇的也应该是承租人。租赁功公司在这个环节和一般的外贸代理公司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租赁公司没有按照这个方式运作。通常他们本身没有外贸经营权,二是委托另外的进出口商进口租赁物件。由于我国的海关单上只有“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栏经营商的栏筐被代理商占据了,租赁公司的位置就没有。如果是单纯的进口就罢了,关键是进口单据是租赁公司物权的直接凭证。没有这些证据,承租人就有机会利用这个缺陷做假帐,进行恶意和非法销售,典当或出租经营。
租赁公司如果依靠非控股的外贸代理公司进口设备,不仅增加了虚化物权的风险,也切断了自己融资的经营模式:一方面失去了物权的直接凭证,给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件再融资创造机会,另一方面因为物权属性不明显,租赁公司要想把资产拿到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交易已经不可能。因为融资租赁的特点就是两权在手,如果在采购环节率先是去了关键的物权,租赁权的安全性就基本上已经丧失了。
另外一个环节就是减免税物件的享受待遇与监管问题。对于减免税货物来说,一般贸易的政策待遇享受单位是最终用户。对于融资租赁的一般贸易,海关认为出租人只是一个经营单位,减免税待遇的享受这是承租人。如果“经营单位”不是租赁公司,二是另外一家外贸代理公司,租赁公司的物权凭证就没有了。如果要再拿到物权,又要增加一道办理减税手续,而且是到海关总署单事单批,增减了许多经营成本。
正确的经营方式应该是:承租人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在资金来源一栏里一定要说明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而且能说明具体经营租赁公司的名称最好。前提是租赁公司必须有外贸经营权。这种凡是进口的租赁物件,才能不需要租赁公司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还加强了和海关共同监管租赁物件的力度,保证了租赁物件物权的安全性。
因为租赁属于服务贸易,我国在入世前一直控制这方面的对外开放,因此人们一直以为跨境租赁不存在。其实最早的跨境租赁起源于80年代初,是融资租赁的一部分。不过当时承租的对象是政府,出租是国外的大型租赁公司,租赁物是飞机.因此海关有关租赁的文件大都针对飞机租赁.
80年代中期,有些租赁公司开始了国际转租赁业务,实际上也是跨境最难贸易.因为其做法本质是上相当于贷款,租赁物件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不涉及免交或者是分期支付关税问题.海关并没有把它作为租赁贸易对待.因为涉及外债和税收,外汇管理和涉外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政策.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做跨境租赁其实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对于不同的租赁在操作上还是没有区别的.对于短期租赁,其实按照临时进口办理手续就可以了.融资租赁通过国内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也可以做.
我们设计租赁结构的人数总是躲避融资租赁经营资质问题,忽略了租赁贸易的全面开放.其实合理的跨境租赁完全可以摆脱租赁经营资质的高门槛和不当监管.我国入世后率先开放了租赁贸易,但大多数人还纠缠在境内的经营资质问题上面等待环境的改变,缺乏应有的创新精神. |